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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来源:松桃纪委监委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松桃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有关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理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办理。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坚持谁承办、谁负责。

(四)坚持解决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五)坚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条 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本级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三条 不予受理事项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

信访室归口受理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统一送信访室。

(一)来信受理。收到群众来信,及时拆封,保持信封和信件内容的完整,按照信文、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收到电子邮件,及时下载打印,并按来信方式处理。

(二)来访受理。对于群众来访,相关人员应验明来访人身份,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及相关情况,做好接访记录。

(三)举报电话受理。对于群众来电,接电人员应询问来电人的基本状况,认真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与相关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如反映问题复杂和属于申诉类举报,接电人员应告知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反映。

第五条 信访件办理和要求

信访室按照信访举报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将信访举报件逐件进行分流到相关承办机构或单位,承办机构或单位收件后,要认真、仔细逐条逐句梳理举报件中所反映的问题,按照程序,依纪依法,实事求是进行研判核实,核查时不得遗漏问题、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分办到承办机构的信访举报件,承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次下转办理,且各承办机构应当建立所承办信访举报件工作台账,并适时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般信访事项自分办到承办机构或单位之日起,30日内由承办机构或单位完成线索处置并到信访室备案,60日内完成初核。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1个月,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2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

第七条 信访件集体研判方式和报批程序

对转到乡镇(街道)纪(工)委办理信访转办件,线索核查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纪(工)委报所联系纪检组进行集体研判;办结报批手续由乡镇(街道)纪(工)委办理,委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批。对转到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内设部门的信访转办件,线索核查完成后,涉及科级干部的,呈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涉及其他人员的,由承办单位集体研判,办结报批手续由承办单位办理,委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批。

对通过集体研判后的信访件,仍把握不准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出现意见分歧较大的,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研究。

第八条 信访件回访要求

对实名举报信访件由各承办机构或单位负责回复调查处理结果,各信访件承办机构或单位自信访件办结完成7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信访举报人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并按要求填写信访件办理情况回访表,回访人须在承办单位说明栏中签字),不能如期回复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一并装卷。

第九条 信访件报结程序和要求

信访件报结工作,由承办信访举报件相关机构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到信访室办理报结。

(一)对信访件直接作信访了结的,自收到转办件之日起30日内报集体研判会议记录(见附件1)、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见附件2)。

(二)对经初核后作信访了结的,自办结报批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初核情况报批表(见附件3)、初核报告、集体研判会议记录、信访件办理情况回访表(针对实名举报件,见附件4)。

(三)对谈话函询了结的,自办结报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见附件5)、函询处理情况报告、集体研判会议记录、信访件办理情况回访表(实名举报)。

(四)对信访转立案的,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初核报告、立案决定书、信访件办理情况回访表(实名举报)。

第十条 信访件装卷与管理

信访件承办机构或单位从信访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并将卷宗移送信访室。对作了结处理的信访举报件,装卷标准与立案审查卷宗装卷标准一致。信访室要建立卷宗移送台账,移送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备案待查。信访室收到信访卷宗后,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按程序移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实行信访件督办制度。信访室对直接或经案管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电话、书面、实地走访等方式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实行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信访室要定期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归类汇总分析,及时报送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信访举报保密规定。各相关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泄露信访人相关信息; 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信访事项回避制度。信访工作人员与被反映对象有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违反信访举报相关规定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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