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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物品采购工作制度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来源:松桃纪委监委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松桃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物品采购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委机关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办公室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委机关相关内设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办(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或审定委机关采购工作方案,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

第五条 委机关成立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主任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和其他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采购办实施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备案自行采购项目和1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项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采购工作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采购预算、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采购项目委托县采购办代理采购;

第八条 目录内预算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第九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量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或方案;

(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验收;

(七)资产登记;

(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一条 单次1000元以下物品由办公室直接采购;单次1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物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采购;单次1万元(含)以上采购经相关分管或联系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程序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单次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由办公室采购,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由采购办采购。

第十二条 达到目录内上报金额起点的采购计划,由采购办按有关规定上报县采购办。

第十三条 询价采购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组成由负责人、承办人、监督人等3人以上参加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事项;

(二)确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保障等事项,起草询价通知书;

(三)采购部门随机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格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向其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

(四)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开标,以最低价中标确定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

(五)现场填写询价采购记录表,参与人签字确认,复印件送采购办备案;

(六)起草、签订《采购合同》;

(七)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采购承办部门应按照招标文件、双方约定事项、合同格式拟定采购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履行合同后,采购承办部门应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六条 采购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或调拨,协助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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