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会议现场。
9月29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党中央作出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县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图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吴玉东作专项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县监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惩“蝇贪”“蚁腐”,推动党中央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公平感更有保障。县监委始终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坚持无禁区、无盲点,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监督体系,加强村(社区)监督委员会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质效。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作用,督促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提升制度执行力,确保惠民政策落地落实。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在教育形式、内容上求创新,在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上求突破,抓常抓长抓深增强教育震慑力,引导广大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一体推进“三不”,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加强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通过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实战锻炼、优化结构等方式,提升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治理腐败的综合能力。报告还介绍了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工作的体会、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监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文/图 王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