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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在运输路上的执法队长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来源:贵州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倒在运输路上的执法队长

碧江区人民法院庭审杨某现场

  “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这是2019年4月9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执法大队大队长杨某的一幕。

  杨某,1977年12月出生于一个教师家庭,1995年12月入伍,1999年12月转业分配到碧江区和平乡政府村管站工作,2013年4月调入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2016年6月被任命为该局建设执法大队大队长,主要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违法行为。

  然而,身为执法者的杨某却在担任大队长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收受贿赂20余万元。

  “在新的岗位上一定要努力工作,扭转全区项目建设渣土运输领域管理混乱的局面,用行动回报领导的信任。”受任之初,杨某暗自许下承诺,要干出一番事业,回报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他全身心地扑在工作岗位上,秉公执法,很快规范了辖区内项目建设渣土运输秩序,得到干部和群众的一致认可。

  但好景不长。随着社交圈子的扩大,杨某接触的老板多了,思想也逐渐发生变化。

  “多让我整改,少罚款,尽量不要影响工期,事后一定感谢您!”2017年7月,碧江区滑石乡一土石方工程承包商石某某找到杨某,让杨某在执法过程中为其工地渣土运输不规范行为“开绿灯”。听到石某某含义深刻的“感谢”二字后,杨某同意了。2017年底,石某某履行承诺,送了杨某5万元现金。

  收到第一笔钱后,杨某暗自盘算:工程老板要降低成本,项目要快速推进,工作职责要求严控违法违规运输,这本身就是一件矛盾的事情,不如睁一眼闭一眼,顺势捞点好处。

  于是,在执法过程中,杨某以领导“作指示”“打招呼”“喊整改”为幌子,在运输方面为工程老板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

  2017年9月,碧江区一土石方承包商刘某,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带泥上路、抛洒、超高冒装等不规范的运输行为,被碧江区城乡综合执法局处罚。刘某请托杨某为其提供帮助,杨某以“领导打招呼”为由,让刘某逃过了处罚。2018年初,刘某为感谢杨某,先后两次送给杨某6万元现金。

  贪欲之阀一旦打开,就很难关闭。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杨某如法炮制,从被动收受钱财发展到主动参与谈判,利用执法权向老板索要钱财。截至案发时,杨某共收受、索要石某某、刘某、田某某、王某等人贿赂22.4万元,个人得18.8万元。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某收受工程老板“好处费”的传言甚嚣尘上。

  “去年,分管领导找我谈话,问我收钱传言的事,当时我否认了,并坚称没有这回事。”杨某虽然嘴上这么说,但内心感到恐慌。为了安全起见,他退还了部分“好处费”,以息事宁人。

  纸终究包不住火。其实,早在其单位分管领导找杨某谈话前,杨某的多条违纪违法线索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线索摸排工作早已暗地铺开。

  2018年11月15日,杨某在上班时,碧江区纪委区监委将其带走接受审查调查。2019年1月,杨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4月,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碧江区纪委监委舒肖杨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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