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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纪委全会十三届县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解读③
时间:2019年03月0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健全监督检查体系 完善纪检监察体制

——十三届县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解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扎实推进合署办公,大部分新增监察对象来自基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量多、线长、面广,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生态环保、干部作风等攻坚任务主战场和主阵地都集中在基层。

因此,必须汇聚监督合力,让“的重塑和的重铸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落实。
    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2018年,我县率先在全省挂牌县级监察委员会,主动对接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编办,掌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等涉改部门的机构职数和人员编制底数。摸清拟转隶人员思想动态,召开思想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消除顾虑,使划转顺利进行,划转县检察院反腐反渎和预防职能,转隶11人。设置1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全覆盖。建立了电子取证实验室,审查调查模式从传统型向科技信息化转变,逐步实现科技强纪目标。

报告指出,认真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强化对同级和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政治生态向善向好发展。

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派驻监督是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坚持问题导向,以制度形式固化了派驻监督领导体制,明确了应建立的制度机制,突出了派驻机构职责定位和目标任务,解决了派驻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破除了制约派驻监督作用发挥的壁垒,对深化派驻机构建设、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报告指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既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又推动监察职能向乡镇延伸。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又推动监察职能向乡镇延伸,无疑是从严治党实践的至关重要的一招。

十八大以来,中央相继出台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逐渐形成了从严选拔、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干部的制度体系。

关键少数”,破解党内监督难题。切实关键少数,监督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更好落实

党的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身处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重要岗位,掌握着较大的权力,掌握着较多的资源。因此,就越要强化监督、严格监督、有效监督,积极创新“监督的再监督”实现方式,使监督更聚焦、更精准、更有力。

推动监察职能向乡镇延伸解决基层“谁来监察”“监察什么”“怎样监察”等问题

向乡镇派出监察机构村(社区)非党员村干部得到有效监督,脱贫攻坚、“三资”管理、低保评议、危改评议等工作中,基层“微腐败”等问题有了强有力的监督平台,推动监察工作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

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执纪执法工作机制,聘请一批特约监察员。”报告进一步指出。

为了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县监委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规定,特约监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群体当中优选聘请扩大了特约监察员的优选聘请来源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审核,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聘请特约监察员旨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积极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建言献策,做纪检监察的“好帮手”,传递纪检监察的“好声音,并高标准严要求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促进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为打通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纪委监委 唐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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