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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
时间:2018年03月13日 来源:松桃纪委监委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松桃苗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的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身份、职务影响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距,谨言慎行,不得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散布政治谣言,公开传播错误言论。

(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三)参与各种非组织活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组织或参加违规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编织“关系网”。

(四)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言论或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五)在个人活动中有其他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利益的言行。

第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亲人朋友或特定关系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责任。

(二)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违规干预干部选拨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其他单位、部门公正执行公务。

(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违规借用、占用下级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各种名义向下级、其他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转嫁、摊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直接或借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  自觉约束个人行为,不得有下列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

(一)在个人交往中耍特权,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二)讲江湖义气,与黑恶势力打成一片,违规出入休闲娱乐场所或者参与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

    (三)参与赌博活动,追求低级趣味,接受不健康的陪侍服务。

(四)违规操办酒席或参与违规酒席的吃请送礼

(五)家庭生活不和谐,败坏家风,拒绝承担抚养子女、扶助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等义务,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通讯失联。

    第七条  自觉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严格净化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微信、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场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在微信、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发表、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在微信、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恶意散布歪曲事实、丑化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

第八条  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因私离开工作地或居住地1天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向主要领导报告,其他干部职工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干部监督室报备。

第三章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加强管理,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的个人重大活动、重要事项实行报备制度并及时跟进督查。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发生的不当言行和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范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由县纪委监委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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